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本是同一村村民,按理應該和睦共處,互相照應。劉麗、吳霞與陳強、陳曉紅兩家都是同村,相鄰而居,卻因一點小事發生口角最終扭打鬧到了法庭。近日,劉麗、吳霞兩母女將陳強和陳曉紅兩父女告至法院,要求陳強和陳曉紅兩父女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3萬余元。

 

2010213上午,劉麗在村邊池塘洗魚,被告陳曉紅在池塘邊洗衣服,兩人為誰將水弄臟為由發生爭執,原告劉麗的女兒吳霞及被告陳曉紅的父親陳強聽到吵架聲趕過來,他們不但沒有去勸架,反而加入爭吵,四人發生爭執后先后跌入池塘。后又爬上岸繼續扭打在一起,在揪打過程中,陳強致傷吳霞的手指。且四人均有不同程度上的受傷,雙方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失。

 

法院認為:劉麗、吳霞與陳強、陳曉紅本系同村鄰居,鄰里之間本應該相互體諒,互相關照而他們雙方確因一點小事發生扭打以致吳霞手指受傷,雙方均有過錯,各半承擔責任。經計算,劉麗與吳霞受損失合計為2.4萬余元。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