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區位補償 理應買賣雙方分享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1-03-16 瀏覽次數:791
因抵債購得好友農村房,十五載后房屋拆遷引發對房屋區位價爭執。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判決被告陳某名下房屋的拆遷區位價由原告方某享有6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的房屋是農村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依法不能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讓。被告并非訟爭房屋宅基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故本案所涉的房屋轉讓協議依法不產生效力。鑒于被告已實際占有、使用訟爭房屋多年,且房屋已被拆遷,房屋轉讓協議亦明確拆遷利益由被告享有,故從本案具體情況出發,訟爭房屋的拆遷補償利益原則上應由被告方享有。房屋區位價不是土地使用權被征收后的補償費,房屋區位價的分配,應當結合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區位價與房屋及其所處位置的關系、雙方當事人利益平衡等因素確定。因宅基地是農民依其身份享有的特定利益,法律明文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讓,且房屋所在地即宅基地位置是決定區位價的重要因素之一,故區位價完全由買受人享有不盡合法合理,且無異于鼓勵當事人非法買賣農村房屋。反之,由出賣人完全享有區位價,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據上,本案訟爭的房屋區位價應公平、合理地在當事人之間分配,其結果應有助于雙方之間法定利益和約定利益的衡平,減少農村房屋非法交易現象的發生。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