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顧永生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

 

2010810凌晨0時許,顧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載妻子楊某從家中出發至啟東市匯龍鎮給客戶送貨。4時許,顧某駕駛貨車沿221省道由南向北返回至某路段時,因疲勞駕駛,致貨車未在機動車道內行駛,車前右側部位與步行的盛某、徐某發生碰撞,致盛、徐二人跌地受傷。顧某未發現異常而未停車,行駛至東元路口時,發現右反光鏡和右大燈損壞,疑發生交通事故,即掉頭查找現場,同時由其妻撥打110報警,并根據110指令停車等候交警處理。440分許,附近居民發現盛某、徐某后即報警。兩人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盛某、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臟器損傷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顧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顧某與被害人近親屬分別達成賠償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全部賠償款,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顧永生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時,因疲勞駕駛而未在機動車道路內行駛,對路面情況未注意觀察,盲目行駛,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