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崇安法院受理一起消費者維權案件。新手機買回不到兩個月就頻頻死機,商家卻因手機外包裝不全拒絕退機。這讓市民先生很是惱火,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先生將商家告上了法庭。

 

去年8月,先生在某家電商場購買了一部品牌手機。本以為選擇品牌手機能保障手機質量,但沒想到新手機買回不到兩個月就時常出狀況,要么無故死機要么無法開機。于是田先生就來到商場找店家理論,老板建議先生將手機送去手機廠商授權的客服中心進行維修,當時田先生見老板態度很好,便答應了。但先生將手機送修3次后,手機仍出現和以前一樣的故障。花了幾千元買的新手機竟變成了一個廢品,這樣的手機怎么能用?先生決定要求商家退貨,但對方稱無法退,理由竟是手機包裝不全。這讓先生大跌眼鏡,手機買回去后是要用的,手機的外包裝當然就隨手扔了,再者都已經三個月了,更不可能將手機包裝全部留著。之后,先生去客戶服務中心開具維修堅定報告時,發現商場并未交付保修卡的用戶保存聯,致使其無法取得報告。先生遂訴至法院,要求退貨,并要求商場與手機生產商共同賠償其交通費及因客戶資料丟失造成的誤工、經營損失。

 

承辦法官認為,先生所購的手機經多次維修未能排除故障,根據相關規定,其可在出售手機的商家處辦理相應的換、退貨手續。現商家按規定未及時履行包修、包換、包退義務,應當承擔先生的相關損失。最后,經法官調解,商場同意退貨,先生也答應不再追究此事。

 

法官提示: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消費者需求的增長,售后服務越來越成為評判商家服務質量的重要因素,其中,商家履行“三包責任”的好壞尤為關鍵。《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