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寶應法院對被告人鈕某某信用卡詐騙罪一案進行了宣判。

 

20095月初,鈕某某和侯某某是好友,平時常以“兄弟”相稱。一天,鈕某某借用侯某某的摩托車外出辦事,無意中發現車子后備箱內放有一張侯某某姓名的郵政儲蓄卡。心存好奇的鈕某某用侯某某的出生日期為密碼到銀行柜員機上試了試,密碼竟然對了,而且卡里還有6000多塊錢。事后,鈕某某把儲蓄卡放回后備箱,同車一起還給了侯某某,但是心里一直惦記著那張卡。 528,鈕某某再次向侯某某借了車,然后從后備箱中取出銀行卡到柜員機上取出了500元。剛取完錢的那幾天鈕某某惴惴不安,時時刻刻擔心侯某某找上門。過了一段時間,侯某某并沒發現自己卡里少了錢,于是鈕某某膽子也大了起來,缺錢用時就找各種借口向侯某某借車,熱心的侯某某也有求必應。就這樣,在短短一個月的時間里,鈕某某先后11次用侯某某的卡到不同的柜員機上取走6400元。一日,侯某某想起了遺忘在后備箱的儲蓄卡,取款時才發現卡里的錢已不翼而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鈕某某冒用他人名義使用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其是初犯,歸案后坦白認罪態度較好,在親屬幫助下已退出涉案贓款,故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