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挪用公款共270萬余元 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
作者: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仲佳 吳俊猛 發布時間:2020-12-24 瀏覽次數:1295
12月23日下午,丹徒法院依法對丹徒區榮炳鹽資源區管委會民政辦原協理員涉嫌職務犯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朱某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紀委監委、民政部門工作人員等50余人到場旁聽。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間,朱某利用擔任管委會民政辦協理員負責發放民政資金的職務便利,采取復印領導簽字、偽造支出憑證等手段,以虛增項目、重復報支、提高發放標準等方式,先后49次以特困人員供養經費、優撫對象補貼、農村低保物價補貼等名義騙取財政資金共計人民幣2592938.32 元,非法占為己有。2019年12月11日,朱某還利用擔任管委會民政辦協理員職務便利,在負責發放2017年和2018年應征入伍大學生獎勵金項目經費過程中,未按文件要求將報支的10.8188萬元經費發放給獎勵對象,擅自截留該款項,用于歸還個人消費產生的欠款,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案發后,被告人共退出贓款123.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復印領導簽字、偽造支出憑證等手段,以虛增項目、重復報支、提高發放標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能主動投案,歸案后退出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能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朱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綜上,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