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釀成事故 自己重傷還惹來巨額賠償
作者:韓長安 發布時間:2011-03-11 瀏覽次數:717
不遵守交通規則釀成事故,不僅給自己的身帶來了傷害、丟了工作,而且還需要承擔巨額的經濟賠償責任感。
從安徽老家來吳江打工三年的小王,在廠里上班一直都比較順利,但是最近發生的一件事情打破了他生活的安寧,也徹底改變了其命運。
一個周末的下午,小王接到來吳江投靠自己鐵哥們小張的電話,小張要來吳江找份工作,接到電話時小張已經到了汽車站。自己的鐵哥們來了吳江,小王心里自然很高興,立馬騎上新買的電瓶車,哼著小曲向汽車站趕去。一路上,小王不停地盤算著晚上怎樣為鐵哥們接風洗塵。在過227省道路口時,小王沒有依照紅燈指示直接就開過去,不幸與一輛拐彎沒有減速無牌無證的摩托車相撞。事故造成了小王多處骨折,摩托車駕駛員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交警部門經過仔細勘察后認定了小王與摩托車駕駛員對本次事故負同等責任。
經醫院治療,小王花去了大筆醫藥費,骨折處也打了鋼釘,傷情基本穩定,但是已無法從事原先的工作。而摩托車一方親屬因失去親人又將小王告上了法院,要求小王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0余萬元。小王在接到法院傳票后感到一肚子委屈,因為在本次事故中自己也傷得不輕。在法庭上,小王以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規定發生事故后非機動車一方應對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義務而主張免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雖只規定了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賠償責任,但是并沒有明確免除非機動車一方的賠償義務。并且駕駛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行為作為侵權行為一種,小王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也負有同等責任。因此,小王應當對摩托車一方的損失進行賠償。最后,法院判決小王應賠償摩托車一方各項損失共計22萬余元,至于因本次事故給小王造成的損失,小王可以向摩托車一方另案主張。
法官提醒:自行車和電瓶車業已成為廣大工薪階層市民主要的代步工具。每年進行交通安全法規宣傳時,有不少市民總是認為自己沒有汽車而與交通安全法無關。其實,遵守交通規則是對道路上的每個主體的同等要求。實踐中,又恰恰因為非機動車一方安全保障性較差,一旦發生事故對其造成的傷害往往會更嚴重,造成了對方傷害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正所謂“傷了身體又折鈔票”。因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無論是行人、自行車抑或電瓶車,都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