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手機、電子屏幕等新興廣告媒介的廣泛應用,越來越多違規發布的短信廣告正逐漸侵入人們的隱私生活。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審結一起短信廣告合同糾紛,判決駁回廣告公司索要2萬元合同款及3000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去年,袁某在無錫開了一家美食中心,由于生意平平,便想借廣告宣傳來促進消費。考慮到短信廣告成本低廉且宣傳面廣等因素,袁某與某廣告公司簽訂《廣告業務合同》,約定由廣告公司在20106120101031期間發布美食中心廣告,發布媒介為短信,數量50萬條,每條0.06元,共3萬元,付款方式為201061付款1萬元,20101031付款2萬元。合同簽訂當天,袁某向廣告公司支付了1萬元。今年初,該廣告公司在多次催討合同價款無果后向法院起訴,要求袁某支付剩余2萬元及違約金3000元。

 

庭審時,袁某堅持要求廣告公司提供發布50萬條短信的證據,而廣告公司辯稱,他們是通過網絡群發器發送短信廣告的,其發送行為沒有經過短信接收者同意,因此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發布證據。

 

法院認為,廣告公司與袁某簽訂的《廣告業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廣告公司無法提供發布50萬條短信廣告的證據,因此法院不能認定廣告公司已按約履行合同,故依法駁回廣告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201051施行的《江蘇省廣告條例》對垃圾短信的發布作出了禁止,“未經互聯網電子郵件接收者和移動通信用戶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包含廣告內容的互聯網電子郵件和短消息”。然而垃圾短信由于價格低廉、受眾面廣等原因依然深受眾多廣告主的喜愛,但法官提醒,短信廣告的履行稍有不當可能會損害公序良俗甚至違法,發布垃圾短信有時不但不能起到產品正面宣傳的作用,反而會引起接收者的厭煩排斥心理,因此短信廣告的履行不僅僅是完成廣告發布行為那么簡單,還有合法性和公序良俗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