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50萬條垃圾短信 廣告公司索要合同款被駁
作者:陸芳芳 如山 發布時間:2011-03-11 瀏覽次數:630
近年來,隨著手機、電子屏幕等新興廣告媒介的廣泛應用,越來越多違規發布的短信廣告正逐漸侵入人們的隱私生活。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審結一起短信廣告合同糾紛,判決駁回廣告公司索要2萬元合同款及3000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去年,袁某在無錫開了一家美食中心,由于生意平平,便想借廣告宣傳來促進消費。考慮到短信廣告成本低廉且宣傳面廣等因素,袁某與某廣告公司簽訂《廣告業務合同》,約定由廣告公司在
庭審時,袁某堅持要求廣告公司提供發布50萬條短信的證據,而廣告公司辯稱,他們是通過網絡群發器發送短信廣告的,其發送行為沒有經過短信接收者同意,因此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發布證據。
法院認為,廣告公司與袁某簽訂的《廣告業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廣告公司無法提供發布50萬條短信廣告的證據,因此法院不能認定廣告公司已按約履行合同,故依法駁回廣告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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