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31,南長法院收到一封特別的申請書,申請人為語言障礙人士張某。張某稱下崗后因未得到應有報酬,曾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后與原單位簽訂了仲裁調解書,約定單位為其繳納200811月至12月兩個月的社會保險金以及補償其2009年一整年工資。

 

但張某原單位在補償完其2009年工資后就未有為其補交社保金的行為。由于張某的語言障礙,其很難通過自己與原單位進行溝通,而其家屬及相關部門與該單位交涉后均無結果,無奈之下,他們只能求助于法院,希望法院能夠為其實現仲裁調解書中的約定內容,補足200811月至12月的社保金1100元,并要求原單位支付滯納金。

 

南長法院在接受該案件后,立即聯系張某原單位某機械有限公司進行協商。令法官感到意外的是,根據仲裁調解書上載明的名稱根本就查不到任何相關公司信息,于是法官只得輾轉通過張某家屬提供的一些線索,聯系到原單位的負責人陳某,一問方知張某原屬單位因為經營不善,已變更注冊名。法官在闡明來意之后,陳某表示將盡快幫張某補交社保金。法官來到無錫社會保障局咨詢,針對張某的情況,社保局相關人士提供了相應的建議。張某應先至地稅分局繳納滯納金以及社保金,再將交款憑證交由社保中心核驗即可。由于張某原公司變更注冊名時已將原有名稱注銷,已無法用公司的名義幫其補交社保金,經過協商,法院建議由張某先自行繳納社保金,再由陳某代表該公司講該筆款項交還給張某。其后,法官陪同張某至無錫市地稅分局繳納了全部款項合計人民幣2500元。

 

最終,在南長法院法官的協調幫助下,拖延時間長達一年有余的案子終于有了圓滿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