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無違法事項 只要承諾就得履行
作者:趙建平 發布時間:2011-03-09 瀏覽次數:631
人民調解協議達成后,經審查只要屬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就具備法律效力,如果違反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近日,太倉法院受理一起當事人達成人民調解協議后不愿履行的糾紛,原告等人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后雙方為人工費發生糾紛,遂至太倉市瀏河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并達成協議,后來被告不愿履行義務,原告訴至法院,被告辨稱自己只是工程的質量管理員,不應承擔工程人工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應按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被告作為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協議書中對自己的付款義務已作出承諾,屬于真實意思表示,即應按約履行,據此法院按協議作出判決,責令被告10日內支付人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