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視交通規則,隨意橫穿馬路,這已成為一些人的陋習。如果因此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來個“親密接觸”,并造成人員受傷,責任應歸咎于誰呢?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判決機動車車主承擔80%責任,非機動車擔20%責任。

 

2008114726分許,諸某駕車行駛在上班途中與橫穿馬路的祝某電動車相撞,導致祝某受傷及兩車損。事發后,交警隊出具的證明未載明責任劃分。車輛保險公司、諸某供職單位學校向祝某支付了部分費用。因未獲其他賠償,祝某遂起訴如前。諸某認為,事發時祝某橫穿馬路,自己采取了制動措施,其不存在過錯,故應由祝某自行承擔責任。而且事發時其在上班途中,車輛也是學校的,屬職務行為,本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方則認為,祝某在通過路口時沒有遵守讓行標志,讓有優先通行權的車輛優先通過,祝某的過錯行為屬于主動性行為,且祝某橫過道路時未下車推行也存在過錯,故祝某應負全部責任,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減速;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應停車讓行。諸某路遇祝某時未減速避讓,其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主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橫穿馬路時應下車推行,祝某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一部分原因,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諸某系學校職員,事發時在上班途中,故由學校對祝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祝某各項損失共計597229.12元。

 

法官點評:行人橫穿馬路是影響交通安全的一個頑疾,但一些人對其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認識不足,更有人錯誤地理解《道交法》的相關規定,認為人與車相撞造成的事故,不論何種情況,行人都不需要承擔責任。實際上,因為行人違章引發交通事故,不但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如果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為預防和減少此類事故發生,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靠道路右邊行走。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同時,也提醒廣大機動車駕駛員,行經小區、學校、醫院、菜場等行人較多的路段,也要減速慢行,并時刻注意路面情況,做到文明行車、安全駕駛。(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