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受傷致殘,老板欲拿1.5萬元私了,并簽訂協議。因該私了協議顯失公平,射陽法院近日一審判決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賠償。

 

200964,張某在一家紡織公司工作期間被機器壓傷,左拇指完全離斷傷,左小指末端骨折。200986張某與紡織公司簽訂賠償協議書,載明:由紡織公司于200986支付給張某醫藥費5700元、一次性賠償金15000元,雙方簽字后即生法律效力,雙方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后經鑒定張某構成七級致殘。紡織公司沒有為張某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張某向射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紡織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各項共計117240元。射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紡織公司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賠償,雙方當事人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紡織公司對該裁決不服,遂訴于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告張某經射陽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應享受有關工傷待遇。因原告紡織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故被告張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原告紡織公司承擔。雖然原告紡織公司與被告張某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但是協議簽訂時被告張某的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尚未作出,雙方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缺乏客觀事實依據,且協議中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于《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在此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應確認無效。遂作出原告紡織公司向被告張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合計9808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