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的工傷私了協議無效
作者:譚艷芳 發布時間:2011-03-09 瀏覽次數:711
上班時受傷致殘,老板欲拿1.5萬元私了,并簽訂協議。因該私了協議顯失公平,射陽法院近日一審判決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告張某經射陽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應享受有關工傷待遇。因原告紡織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故被告張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原告紡織公司承擔。雖然原告紡織公司與被告張某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但是協議簽訂時被告張某的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尚未作出,雙方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缺乏客觀事實依據,且協議中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于《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在此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應確認無效。遂作出原告紡織公司向被告張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合計9808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