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寶應法院對張某某訴任某某、人保高郵分公司、華農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張某要求華農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某某因被告任某某交通肇事,造成其傷殘,被告任某某對肇事車輛先是在人保高郵分公司投了一份交強險,其后又在華農保險公司重復投保一份交強險。事故發生時,兩份交強險均在保險期內。因此,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任某某均主張兩家保險公司應分別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賠償其各項損失計12019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任某某在華農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系重復投保,為無效行為,因此,華農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對原告張某某的損失只能由人保高郵公司先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余款由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任某某按事故責任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