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超市退出有獎促銷活動,設計圈套騙人上車參加活動,然后趁人不注意,采取調包手段竊得金器、現金等物。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諶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2010729,家住張家港市楊舍鎮的老太陸某正準備回家,在交叉路口看到有三男一女圍在一起,其中一個穿著某超市的工作服。陸某覺得好奇就湊上去,了解到該超市在搞有獎促銷活動,憑借金器上的號碼可以參加抽獎,獎品十分豐富。其中兩個群眾模樣的人都覺得這個活動很不錯,表示要參加,陸某一聽十分激動,身上也有不少金器,立即上前詢問有關促銷活動情況。身穿超市工作服的人稱馬上就可以參加,現在可以在超市派出車輛上領取獎票,如果中獎后可直接去超市兌換。陸某便跟四個人上了車,上車后,兩個“群眾”拿出身上的金器,“超市工作人員”查看后稱號碼中獎了,然后把金器包在紙中還給兩人,讓其趕緊去兌獎。陸某見狀,立馬便把身上的金戒指、銀戒指、金耳環、金項鏈等物交給“超市工作人員”,經過仔細核對后,“超市工作人員”稱中獎了,同樣把這些金器包在紙包里還給陸某,并告訴其兌獎的方式和地點。陸某下車后將紙包打開,發現里面只有一顆蠶豆,才發現自己上當了。

 

經查,身穿超市工作服的就是諶某,兩位“群眾”是熊某和馮某,剩下的是宋某,負責開車,20107月至8月間,四人伙同另案處理的李某經事先預謀,由諶某假裝超市工作人員,宋某開車,其他人冒充群眾當托,時分時合,先后多次在張家港、蘇州、上海等地,假借超市搞活動,可以憑借人民幣、金器等物上的號碼抽獎為由,設圈套將老人騙上車,趁其不備,采用調包手段竊得金器、現金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萬余元。審理中,熊某認為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而不是盜竊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熊某、諶某、宋某、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共同盜竊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諶某、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馮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關于被告人熊某提出的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不構成盜竊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熊某與同伙人在犯罪過程中雖有欺詐行為,但并非以欺詐行為而實際取得財物,而是乘被害人不備,采用調包的手段竊取被害人的財物,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此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