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徐州銅山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施某非法行醫一案,被告人施某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萬元。

 

45歲的施某是三個孩子的母親,丈夫曾在一家工廠當過廠醫,大兒子和女兒近來分別考上了大學,學的也是醫藥專業。我曾經在鎮上的衛生所學過幾個月的護理施某在法庭上說,打針、輸液之類護士的工作我都會做。就是這樣一個學過幾個月護理、會打針輸液的農村中年婦女,從2007年開始在自己的家中開起了診所,因為收費低廉,村民們有個頭疼腦熱也常去這間診所接受治療。施某稱開診所是為了供三個孩子讀書。她有時候也給人動些小手術,割個痔瘡什么的,有村民說,幾年了,好像也沒出過什么大問題。

 

20101月的一天傍晚,村民老王聽見自己5歲的女兒嚷著頭疼,給孩子一量體溫:386。老王哄著女兒吃了大半碗咸湯泡飯,匆匆的抱著女兒來到了施某的診所。要知道這是孩子的最后一頓飯,我該給孩子做點好吃的,老王流著淚重復著這句話。到了診所后,施某摸了摸女孩的頭,告訴老王孩子在發燒,問老王是開藥還是掛水,老王說先打針退燒,等明天再帶孩子去醫院看病,施某說那就掛點消炎的,老王說,行。庭審中的證人證言顯示,這是施某診斷的全過程。施某使用配有林可霉素、利巴韋林、地塞米松三種藥品的葡萄糖注射液給女孩輸液,沒幾分鐘,孩子開始說胸悶,并開始嘔吐。老王問施某怎么回事,施某說輸液滴的太快,調慢點就沒事了,然后忙著找土蓋上孩子在屋里的嘔吐物。又過了十幾分鐘,老王發現孩子嘴唇發紫、全身抽搐,急忙讓施某救治,施某看了很害怕,把樓上的丈夫叫了下來。“我聽見她(施某)在下面喊我,很急,音調都變了。”施某的丈夫回憶說,“我拿聽診器聽了聽孩子的胸口,覺得心跳很慢,可能是藥物過敏了,叫孩子父親趕快送醫院。”老王叫了車和施某夫婦一起將女兒送到鎮醫院,“孩子被抱進急診室半個小時,醫生出來給我說,送來晚了,孩子沒了。”老王立即報了警。法醫鑒定結論顯示:女童符合藥物過敏死亡,施某的“治療”與女童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悲劇發生后,施某出去躲了兩天,她稱是為了避免和被害人家屬發生正面沖突,兩天后,施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被提起公訴后又與老王達成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協議并履行了協議。施某的辯護律師庭審中一直在強調這一事實,這也是施某可以獲得減輕處罰的唯一理由。“我主持調解了這么多的刑附民的案件,唯獨這件,調解成功后我還是很生氣。”主審此案的法官庭審后這樣說。對于老王,法官怒其不爭,孩子沒了后,老王就像換了一個人,常??粗粋€地方發呆,對施某家屬提出僅賠償6萬元的協議,他竟沒多想就同意了。一個鮮活的生命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但是要求合理的賠償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我不認為6萬元是完全合理的。法官事后表明了自己的觀點,但是面對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法官也無可奈何。庭審之前,老王從施某的丈夫手里接過六疊鈔票,點了點,放進自己隨身帶著的一個手提布袋里,低著頭離開了法庭,沒有說一句話。

 

銅山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施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行醫,致就診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施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萬元。施某在最后陳述中哭著說:我也是三個孩子的母親,能想象到失去孩子的痛苦,我很后悔。施某正在上大學的兒子和女兒旁聽了庭審,在庭審結束后悄悄塞給母親一張照片,照片上是施某不滿10歲的小女兒。施某剛想將照片揣進懷里,被負責押解的法警制止。

 

在施某的丈夫看來,這起悲劇是一個偶然:她(施某)開的三種藥,一般都不會引起藥物過敏,是不需要做皮試的注射藥,可偏偏小孩是過敏體質,……誰也不知道。然而施某無證行醫已經近三年,多年來卻從來沒有受到過有關部門的查處;再者國家法律法規對注射器、處方藥等的銷售有嚴格的規定,可施某還是可以很方便的購買到各種醫療器械和各類藥品;另外,鎮醫院離施某的村子只有十分鐘的車程,可出于種種原因村民們還是選擇在價格實惠的黑診所就診。這一切,似乎表明出悲劇的發生并非出于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