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擇校費引發的撫養費糾紛案件。

 

200510月,王某與妻子劉某離異后,女兒小王隨母共同生活。2010年小王參加中考,由于成績與縣中的分數線相差很小,小王又不想上一般中學,母女倆于是決定讓小王到城區某重點高中就讀。但這樣就多繳納了30000元擇校費,小王要求王某為其支付這筆費用。而王某認為這30000元屬于擇校費,不是必要開支,女兒可以選擇讀普通高中,且小王未征得自己同意擅自擇校,故不同意承擔。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小王將父親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王交納的30000元屬于正常合理開支,王某應按照離婚協議約定,負擔其中的一半15000元。王某一審不服上訴于鎮江中院,中院依法維持原判。

 

法官評語:目前,父母是否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擇校費用,在現實生活和理論學界一直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本案中,小王選擇的重點高中并非屬于民辦類自主收費的學校,再者,小王繳納的擇校費也只是為了接受更好的教育,符合學校的招生條件。因此認為這30000元屬于正常合理開支并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