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量并非確權 臨時耕種理應返還
作者:孫宇 程庭剛 發布時間:2011-03-08 瀏覽次數:660
近日,射陽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限期返還土地的一審判決被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維持。該案明確部分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轄區范圍內進行的土地復量及面積重新登記的管理行為并非土地確權,不改變土地承包原有權利歸屬,屬于臨時種植情形的土地,在權利人主張權利時理應返還,該案對審理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典型指導意義。
1988年,原射陽縣臨海鎮雙洋村三組村民顧建民(已故)將其居住在原雙洋村四組的房屋及周圍土地面積約為1.5畝(現四址為:臨海鎮雙洋居委會三組境內<原雙洋村三組、四組現合并為雙洋居委會三組>,東邊和丁志環田搭界、西邊至水溝、南到丁志環田搭界,北至塘口)交由原雙洋村三組村民馬某種植。后該1.5畝土地上房屋拆除后,馬某一直種植該土地至今。1998年土地二輪承包時,訟爭的1.5畝土地未登記在馬某戶名下。2001年射陽縣教師復量土地時,該1.5畝土地被記載在馬某名下種植。后雙洋居委會以馬某不享有爭議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由要求馬某讓出訟爭的1.5畝土地,遭馬某拒絕,經協商未果后,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調解過程中,馬某在訟爭土地上種植了油菜,該油菜收獲季節大致時間為2011年5月底前。
一審法院認為,訟爭的1.5畝土地雖由馬某種植至今,但在1998年土地二輪承包時并未由集體經濟組織明確將該土地發包給馬某經營,2001年教師復量土地時,訟爭1.5畝土地雖然記載在馬某名下,但教師復量土地并非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而僅僅是對農戶實際種植土地面積的客觀記載,不能作為馬某享有本案爭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馬某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可以對抗雙洋居委會行使對爭議土地的權利。因此,雙洋居委會要求馬某遷讓屬于集體所有的1.5畝土地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紤]到馬某已在訟爭土地上種植了油菜,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其應在2011年5月底前將訟爭土地交還給雙洋居委會。遂做出判決:馬某于2011年5月底前將射陽縣臨海鎮雙洋居民委員會三組境內約1.5畝土地(東邊和丁志環田搭界、西邊至水溝、南到丁志環田搭界,北至塘口)交還給射陽縣臨海鎮雙洋居民委員會。
一審宣判后,馬某不服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以及另外查明的事實后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一起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得以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