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園林公司常常承接大宗的園林綠化項目,移植幾十年的名貴樹木是經常性的園林綠化工作。61歲的老農王某受雇于一家園林公司,栽植樹木時,不幸被倒下的大樹砸成重傷。201134,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大地園林綠化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4476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6月,原告王某夫妻受被告的雇傭從事勞務。2010929日上午12許,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田園農莊西側綠化帶栽植樹木時,被倒下的樹木砸傷。經泗洪縣人民醫院診斷:原告T12椎體暴烈性骨折伴不全癱、胸腰部后凸畸形、L1椎體壓縮性骨折、左側多發性肋骨骨折。經住院治療65天,支付醫療費52899.55元,醫囑出院后休息6個月。后雙方因損害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引起訴訟。

 

法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時,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雇傭原告從事勞務,兩者之間形成雇傭關系,故被告對原告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王某在從事勞務過程中,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其自身存在過錯,故應相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大地園林綠化公司按8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余由原告王某自行負擔。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