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一起恢復原狀糾紛,被告王某作為承租人擅自在所租賃房屋隔墻上開設通道,經法院審理查明認定系侵權行為,原告趙某作為出租人訴請恢復原狀依法得到法院支持。

 

200831,被告王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趙某承租面積為90平方米的店面房,并簽訂租賃合同一份,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等事項。后被告為擴大經營所需,又租賃了原告趙某毗鄰戶陳某的店面房,陳某與原告趙某兩戶房屋僅一墻之隔。后被告為自身經營方便,在未告知并取得原告趙某的同意下,在陳某與原告趙某兩戶房屋的隔墻墻體上開設了一處通道,原告趙某就此與被告交涉未果,后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恢復房屋原狀。

 

法院認為,因案涉隔墻屬相鄰房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共用的墻壁,屬原告及其相鄰戶的共有部分,雙方享有共有和管理的權利,在本案中被告作為承租人僅對租賃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而不具有處分權,被告如要對隔墻進行處分,除租賃合同存在明確約定外,必須征得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現租賃合同中對此并未明確約定,被告在隔墻上開設通道又未曾取得原告同意,原告對此事后也不予認可,故應認定被告系未經原告允許,擅自打通墻體開設通道,其行為已侵犯了原告對房屋的合法權益,對此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對其擅自開設的通道進行砌墻修復,恢復房屋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