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救人后喝酒暖身駕車不能成為拒罰的理由
作者:朱玉軍 發布時間:2012-10-26 瀏覽次數:1153
救人理當表揚,違法必受查處。據中國新聞網報道,10月15日下午2時左右,一個名叫馬天喜的行人,當開車經過湖南常德柳葉湖時,看到湖中有一名落水群眾正在掙扎,急忙下水營救,在救人未果后上岸休息。柳葉湖七里橋派出所民警也趕到了現場,對馬天喜進行了詳細詢問。下午5點多鐘,馬天喜準備開車回家,由于下水后上岸有點冷,他就在自己的車里面拿出酒來喝了幾口,隨后開車上路,結果,當他開車到橋南時,被當地鼎城值勤交警攔下,盡管他對喝酒的事進行了解釋,但交警依然堅持要進行處罰,為此,馬天喜及眾多網友很是不解。
事后,所在地的“江寧公安在線”說:“這是一前一后兩碼事。救人,好樣的,大拇指豎起來!但是救人后酒后駕車,卻有可能會危害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筆者認為,“江寧公安在線”講得很好,功是功,過是過,不能相抵,不能因為你去救人,就可以值法律于不顧。如若對此網開一面,那么今后就可能出現更為嚴重的問題,到時候再出現害人又害己的情況后悔晚矣。
所以,在我們大力提倡依法治國的今天,決不能因一時感情用事將法律拋之九宵云外,要知道在有些事情上,與情合理,但與法無據,作為每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義務自覺履行好法律賦予我們的責任,從思想上重視,從行為上遵守,做到任何時候不因一時之事而影響法律的執行,更不能以做好事為由破壞正常的法律秩序。當然,我們在嚴格執法的同時,也不排除人性化的執法理念,但這種人性化執法是建立在與情與法都合理的基礎上進行的,如為了救危急的病人,駕駛車輛的司機連闖紅燈,此時司機的行為是法律可容忍的,但如果因闖紅燈而發生交通事故,這時的處罰決不會因為救人就可以免責。為此,筆者認為下水救人喝酒暖身后駕車的行為是不能成為拒絕處罰的理由,而應成為我們每位公民的“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