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家庭教育和家庭氛圍的優化
作者:杜秀蘭 發布時間:2011-01-25 瀏覽次數:1177
一、家庭環境對未成年人人格發育和行為模式的影響
家庭是人類社會最基本也幾乎是最重要的組織單元,它擔負著族群繁衍、個體養護和道德傳承的重要角色功能。良好的家庭環境,往往對一個人的健康成長和順利融入社會起著極其重要的早期導育作用。雖然從整體上看,少年犯罪的發生是多種復雜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其中有一種因素始終是不可忽視的,那就是近現代以來家庭生態的嬗變。筆者認為,“犯罪和不良行為的增長與道德的墮落、家庭衰落和傳統價值的崩潰有關”。最近,民政部公布了這樣一組數據:2010年前兩個季度,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夫妻多達84.8萬對,每天有近5000對夫妻辦理離婚登記,最重要的是,這個數字已經是連續7年遞增。
隨著傳統大家庭的解體,家庭變得越來越小,人們在享受自由的同時,離婚率開始日益攀升,家庭的不穩定性越來越突出,同時在傳統夫權思想、家長專制觀念和現代社會競爭壓力等多種因素交織下,家庭暴力現象也日益浮出水面。這些都給尚處于成長階段未成年人帶來了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從本院少年庭所辦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統計數據看,因父母素質不佳、家庭教育失當、家庭結構殘缺不全以及家庭暴力影響等造成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突出的比重。總的來看,家庭環境對未成年人人格發育和行為模式的影響,主要取決于家庭教育和家庭氛圍兩個方面的優化程度,前者體現的是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對未成年人如何進行知識教授和精神品格塑造,后者則體現為家庭成員之間能否和如何保持健康和諧、富于人性溫暖的倫理秩序。從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需要看,這二者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家庭教育的改善
當代社會,正是意識到家庭教育對未成年人成長和犯罪預防的極端重要性,包括政府、社團和普通公民在內的社會各界已經越來越重視家庭教育功能的優化工作,許多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部門不遺余力地推行倡導家庭教育的公共政策措施。如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父、母親應關心教育兒童;德國基本法規定,父、母親和家庭負有對兒童進行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日本20世紀50年代制定的《兒童憲章》規定,社會應當為兒童的成長創造良好環境,特別是要讓兒童在家庭中得到親情關懷、接受知識和技術的傳授,改善不良家庭教育環境。我國臺灣地區《幼稚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也都規定有家庭教育的內容。臺灣地區在經過多年的家庭教育實踐與研討后,于
在中國傳統社會,先有“修身、齊家”,后才能“治國、平天下”,其中的“齊家”,就是包含了尊親、睦偶、教子等在內的家庭活動的總稱。《三字經》云“養不教、父之過”,可見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功能是我國自古就有的傳統。清政府1903年頒布了《蒙養院及家庭教育法》,民國政府1940年頒布了《推行家庭教育辦法》,特別是后者,考慮到家庭教育的對象特點及教育部門的資源優勢,對于我們今天加強和改善家庭教育仍然具有參考價值。
通過改善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而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的發生,也是當代我國大陸社會各界高度重視的問題。我國《憲法》第49條第3款規定“父母有教育、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把“教育”置于“撫養”之前,體現了憲法對家庭教育的重視和強調。《民法通則》、《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也都從不同角度和層次對家庭教育的有關方面進行了規定。200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也突出強調“重視和發展家庭教育”的問題。目前,我國社會對家庭教育進行培訓指導采取的主要方式是“家長學校。全國婦聯和國家教委聯合發布的全國家庭教育工作五年計劃,規定要辦好各種類型的家長學校,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也要求各級政府支持和鼓勵學校、社會組織以及個人興辦家長學校和采取其他形式對家長進行培訓教育。
總的來看,新中國成立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二十余年來,我國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進一步發揚,實踐中也創造并積累了不少的經驗。但是一個我們無法回避的現實缺憾是,建國以來我國在家庭教育專門立法上的進展長期滯后,這種狀況已經難以適應現代家庭教育發展的需要。1992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中提出“要建立起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家庭教育相結合的育人機制”、“制定、完善有關保護兒童權益的專項法律,如:優生保健法、家庭教育法……”等。目前我國已有地方著手調研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于2001年7月立項由上海市婦聯、上海市家庭教育研究會牽頭并組織承擔的重點研究課題《上海市家庭教育立法研究》,2003年2月《上海市家庭教育條例(建議稿)》被提交上海市人大,雖然未被最終列入立法規劃,但卻積累了寶貴的素材和成果。
根據目前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發生的態勢和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現實需要,并參酌國外和臺灣地區家庭該與及其立法工作給我們的啟示,我們認為應盡快將家庭教育納入教育法律體系建設中,開展全國性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調研工作。在第一階段,可以適當擴大地方家庭教育立法權限,先在基礎好的省、市、區進行家庭教育立法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廣,適時進行國家立法,以便為我國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