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是多少年輕戀人的美滿婚姻夢想。然而因感情不合遺憾地結束一段婚姻或戀愛,應懷著一顆感恩的心感謝曾經的愛人,和和氣氣地分手。但現實情境下藏某卻因索取錢財,對曾經的愛人大打出手致其輕傷,上演一場暴力分手的人間悲劇。2011124,江蘇省泗洪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臧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臧某與史某未領結婚證同居,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合分手。201082011許,被告人臧金成在泗洪縣青陽鎮河濱公園附近史某父母租住屋內,因索取錢財,與史某發生爭執,并用拳掌擊打史某的頭面部,致其左眼眶內側壁骨折。經法醫鑒定,史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另查明,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臧某就本案民事部分已賠償被害人史某各項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7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臧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臧某自愿認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