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旦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七萬元;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八萬元。
2009年12月28日下午,吳某至啟東市南陽鎮啟興路口顧某的煙花爆竹店,謊稱要購買5000元煙花,后吳以需到別處購買油漆身邊錢不夠為由向顧紅衛借錢,并稱借款在付煙花錢時一并付清。之后,顧將5500元放于駕駛室車臺上,開車帶吳前往匯龍鎮買油漆,當車至花園路菜場西門口時,吳以幫朋友拎菜為由要求下車,后吳趁顧靠邊停車之機,將車臺上的5500元現金搶走后逃離。2010年4月8日上午,吳某至通州市川姜鎮馬某的水果攤,謊稱自己是情人草床上用品廠的工作人員,要購買大量水果發放福利。之后,馬某開車帶吳前往海門市三廠鎮批發水果,途中,吳以買水果、另需買海蜇身邊錢不夠為由,2次共騙得馬某8100元。后吳某讓馬某開車至海門三廠菜場附近停車,吳下車趁馬某倒車之機溜走。至7月18日期間,吳某先后至啟東市呂四港鎮、匯龍鎮等地店鋪,采取先假意向被害人購買大宗商品、后謊稱需去別處購買其他物品錢未帶夠要求被害人墊付等手段,多次詐騙他人財物,共計64744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旦飛趁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被告人吳旦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分別構成搶奪罪、詐騙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旦飛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