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漣水法院大東法庭以“三大活動”為抓手,積極開展“三項重點工作”,踐行“人民法官為人民”,加大對案件的調解力度,盡量做到“案結事了人和”,取得了一定成效。昨日,成功調解一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當事人當場達成調解協(xié)議。

 

2010128,死者周某某受被告季某雇傭,駕駛被告的倉柵式貨車由格爾木駛往西寧,至烏蘭縣境內時,駛下路基翻車,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致周某某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周某某家屬與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償60余萬元。

 

考慮到原告情緒非常激動,如不妥善處理,可能會擴大矛盾糾紛,甚至會產(chǎn)生過激行為,承辦法官在庭前便組織雙方就賠償事宜進行調解近一小時,雙方因賠償數(shù)額分歧較大調解未果。承辦法官遂組織雙方開庭審理,經(jīng)過兩個多小時的審理,原、被告明白了案件的利害關系,對先前的主張均有所動搖。承辦法官便“趁熱打鐵”,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當時已是晚上七點鐘,沒有空調的法庭溫度達零下五攝氏度,承辦法官顧不上寒冷和饑餓,向當事人釋法明理,耐心調解,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原、被告雙方被法官的真情所打動,最終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當時已是晚上八點二十分,歷經(jīng)近五個小時,矛盾得到妥善化解。送完當事人,關上最后一盞燈,走出法庭時,承辦法官的臉上也露出了一絲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