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結婚,他前去幫忙,不料幫忙送伴娘途中卻發生了車禍……因對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他最終將朋友起訴到了法院。近日,新沂法院審理了這起朋友結婚幫忙送人而受傷所引起的賠償案件。

 

幫忙送人不料摔傷

 

2008421,孟某在家舉行結婚儀式。按照農村風俗,孟某邀請了本家、鄰居和親戚等為其幫忙,因戴某與孟某是朋友關系,孟某便找到戴某讓其幫忙,戴某欣然答應并在婚禮當天早晨就到孟某家幫忙,中午戴某參加了婚宴(即喝喜酒)。當天下午五時許,戴某接受孟某委托送伴娘蔣某回家(根據當地風俗,伴娘由新娘家選用并負責陪伴新娘到新郎家,在喝過喜酒后由新郎家負責送回),戴某無證駕駛自購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送伴娘蔣某回家途中,不料摔倒并受傷,被送至新沂某醫院住院治療8天,花費醫療費31466.02元。2008429,戴某因需行上下頜骨、顴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及左顴骨骨折整復術轉院至徐州市某醫院住院治療,并在該院住院治療39天,花費醫療費37433.15元。同年111日,戴某至上海某醫院行顱骨缺損修補術,在該院住院治療17天,花費醫療費38837.90元。戴某住院期間,被告孟某為其支付醫療費6000元。

 

協商未果起訴索賠

 

事情發生后,戴某家多次與孟某協商如何解決此事,均遭拒絕。戴某家認為,戴某受到的一切損失都是因為幫孟某送伴娘造成的,所以戴某的損失都應由孟某全部賠償。孟某則覺得十分冤枉:戴某確實幫了忙,但那是他自愿去送人的,發生事故也不是我故意造成的,何況戴某住院時墊付了6000元,已盡到了責任,現在卻要我全部來賠償戴某的損失,哪有這個道理?因雙方協商不成,戴某將孟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訴訟過程中,戴某申請追加伴娘蔣某作為被告參加本案的訴訟。

 

法庭審理評斷是非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被告孟某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原告戴某受邀無償幫忙,屬幫工行為,原告戴某為幫工人,被告孟某為被幫工人。原告戴某在幫工過程中受傷,被告孟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由于原告戴某系無證駕駛機動車輛造成自身損害,其自身存在重大過失,因而應減輕被告孟某的賠償責任。結合被告孟某的獲益范圍、經濟狀況及原告戴某自身的過錯程度,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當事人平均承擔。由于伴娘蔣某應由被告孟某家安排人員送回,這是其應當享有的正常禮遇,所以其與本案無直接關系,不是賠償義務主體。扣除被告孟某已支付的醫療費,法院最后依法判決被告孟某賠償原告戴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52520.83元,駁回原告戴某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