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結婚幫忙摔傷 協商不成對簿公堂
作者:謝立華 發布時間:2011-01-24 瀏覽次數:612
朋友結婚,他前去幫忙,不料幫忙送伴娘途中卻發生了車禍……因對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他最終將朋友起訴到了法院。近日,新沂法院審理了這起朋友結婚幫忙送人而受傷所引起的賠償案件。
幫忙送人不料摔傷
協商未果起訴索賠
事情發生后,戴某家多次與孟某協商如何解決此事,均遭拒絕。戴某家認為,戴某受到的一切損失都是因為幫孟某送伴娘造成的,所以戴某的損失都應由孟某全部賠償。孟某則覺得十分冤枉:戴某確實幫了忙,但那是他自愿去送人的,發生事故也不是我故意造成的,何況戴某住院時墊付了6000元,已盡到了責任,現在卻要我全部來賠償戴某的損失,哪有這個道理?因雙方協商不成,戴某將孟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訴訟過程中,戴某申請追加伴娘蔣某作為被告參加本案的訴訟。
法庭審理評斷是非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被告孟某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原告戴某受邀無償幫忙,屬幫工行為,原告戴某為幫工人,被告孟某為被幫工人。原告戴某在幫工過程中受傷,被告孟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由于原告戴某系無證駕駛機動車輛造成自身損害,其自身存在重大過失,因而應減輕被告孟某的賠償責任。結合被告孟某的獲益范圍、經濟狀況及原告戴某自身的過錯程度,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當事人平均承擔。由于伴娘蔣某應由被告孟某家安排人員送回,這是其應當享有的正常禮遇,所以其與本案無直接關系,不是賠償義務主體。扣除被告孟某已支付的醫療費,法院最后依法判決被告孟某賠償原告戴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52520.83元,駁回原告戴某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