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置密碼的信用卡丟失后被人冒用,造成的經濟損失誰來承擔?是疏忽大意的失主,審查簽名不嚴的商家,還是發卡銀行?市民先生最近一直被這個問題困擾,為了追回被盜刷的5000元,他不惜將信用卡特約商家告上了法庭!

 

2007年,曹先生向申領了一張中國銀行信用卡,為方便起見,他沒有設置交易密碼,買東西時只須簽署與信用卡背面印簽一致的簽名即可。201012月,曹先生和家人朋友在塔園路干鍋居飯店吃飯,當準備付賬時,發現放在上衣外口袋內的錢包沒了。曹先生立即報了警。在報警的同時,曹先生手機收到失竊信用卡消費24元的通知,于是他立即與銀行聯系掛失,沒想到在掛失過程中又收到了失竊信用卡消費5000元的手機提醒。后經調查,發現其中的5000元是在蘇州某珠寶專賣店被盜刷的。曹先生查看該珠寶專賣店簽單后,發現上面的簽字明顯與自己的簽字差距較大,因此認為該珠寶專賣店沒有認真審查使用者的身份便允許該信用卡的消費,沒有履行相關的義務而導致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遂對該珠寶專賣店的經營者鄭先生提起訴訟,要求鄭先生向其返還被他人冒用的5000元。

 

虎丘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根據《銀行卡聯網聯合業務規范》中對特約商戶受理信用卡的交易規程的相關規定,特約商戶應當負有審核簽購單上簽名與信用卡背面簽名是否一致的義務,因此,被告珠寶專營店在審核簽名是否一致時存在疏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先生沒有妥善保管好信用卡,這是信用卡被盜刷的主要原因,應對自身損失承擔主要責任。經過院方組織當事人多次調解,最后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先生一次性補償先生1500元。

 

法官提醒:

 

從目前情況看,無論是持卡人還是商家,對信用卡刷卡簽名的環節普遍都不重視。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消費者將密碼隨便告訴他人,他人代為簽字,甚至有些銀行卡背面的簽名欄是空白的。而商家對此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從不審核簽名。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糾紛,雙方都難辭其咎。因此法官建議:1、對于持卡人而言,在申請不需要使用密碼便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時,應充分考慮到風險,做好防范措施。持卡人在拿到信用卡后,應立即在簽名欄留下簽名,否則在遭盜刷時持卡人很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對銀聯特約商戶來說,應當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聯網聯合業務規范》中的具體要求,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對簽購單上的簽名與卡片背面的簽名是否一致進行審查,以降低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