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司機逃逸車主拒賠 法院傾情調解化糾紛
作者:張想 發布時間:2011-01-21 瀏覽次數:641
2010年5月的一天,郭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豐縣某大酒店門口,遭遇車牌號為蘇CXXXXX號小轎車的撞擊,導致郭某受傷,電動自行車當場損壞。事故發生后,肇事車輛逃逸,肇事司機至今未能歸案。
交警部門接到報警后,及時作出了處理,認定蘇CXXXXX號小轎車駕駛員對該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郭某無責任。郭某在住院以及后續治療期間,先后花費醫療費3萬余元。由于肇事司機未歸案,無法向其索賠。郭某便向蘇CXXXXX號小轎車的實際支配人劉某以及該車所有人高某提出賠償要求,但劉某以自己與肇事司機之間只存在著車輛租賃關系為由拒絕賠償,高某則以自己早已將小轎車賣給實際支配人劉某為由拒絕賠償。郭某索賠無效后,遂于同年11月向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高某及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豐縣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階段,原告依據《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二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二被告援引《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認為自己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依法應由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自己不承擔賠償責任。主審法官經過調查及時向二被告進行了釋明:《侵權責任法》雖然已經公布,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