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撞上路中拾掇菜籽的行人,造成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死亡。死者親屬訴訟要求拾掇人以及公路管理部門賠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064,陶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某公路路段,撞上在路中拾掇菜籽的吳某,造成事故,致吳某受傷,陶某死亡,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因當事陶某、吳某雙方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陶某的過錯對造成交通事故,陶某的過錯對造成事故的作用大,吳某的過錯行為對造成事故的作用小,故陶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現場中心位置周圍的菜籽為被告吳某在201063日上午推放。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吳某在公路上堆放菜籽秸稈,從事非交通活動,影響路面暢通和交通活動正常進行。公路管理部門未盡到對公路和管理職責,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被告公路管理部門對死者的相關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各項費用合計222711.5元。因陶某駕駛的是機動車,被告吳某是行人,且在事故中陶某負主要責任,因此吳某與公路管理站應按照20%的比例承擔次要責任。根據被告吳某與公路管理部門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和原因力的大小,確定被告吳某承擔損失總額15%的賠償責任,即11135.6元,遂作出被告吳某賠償原告損失33406.7元;公路管理部門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135.6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