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開發區法院審理一起房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原告高某在大港新區購得新居,還未品嘗到喬遷之喜,就被樓層漏水導致已裝修的家飾盡數毀損惹的滿腔怒火,多次協商未果,憤而起訴。

 

20098月,王某在開發商處購得房產一套,尚未辦理房產證。開發商交付王某一把裝修鑰匙,開發商亦留有一把鑰匙。20101月,高某在開發商處購得位于王某樓下的房產一套,隨即裝修,準備裝修好后入住。2010729,高某發現樓上水管未關,導致水滲漏到樓下并積水,已裝修好的房頂、地板和購買的家具浸泡致損。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房屋內相關物品被水浸泡損害是被告王某所買房屋內水管未關,水從樓板漏至原告房屋內所致,應由房屋管理人對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及被告開發商均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否已經交付,可推定雙方均持有該房屋的鑰匙,對房屋漏水均存在過錯,應共同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被告負連帶責任。遂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高某損失1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