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陸任燦、李家升、李之省犯搶奪罪,分別判處陸任燦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判處李家升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判處李之省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三人均并處罰金二千元。

 

家住廣西的陸某、李某等三人同在啟東打工,2010726,三人商議對女性脖子上的金項鏈實施搶奪,并為此購買了作案使用的摩托車兩輛。次日上午10時許,陸某等三人分乘兩輛摩托車竄至啟東市海復鎮海王線廟基角地段時,按事前的商議,由陸某駕駛摩托車靠近正在駕駛電瓶車的沈女,坐在后座的李家升伸手搶得沈女脖子上的金項鏈,李之省則駕駛另一輛摩托車尾隨沈女加速穿過實施掩護。經認定,上述被搶金項鏈重14.09。經鑒定,被搶金項鏈價值4649.7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任燦、李家升、李之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公然搶奪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奪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