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施工工地時,由于堆放在工地上的泥石滑落被砸中受傷,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張家港法院調結一起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被告常鑫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胡某某損失160648元。

 

2009515,家住張家港的胡某騎三輪車接孫子胡某某和孫女胡小某放學回家,路過常鑫路橋公司承接的338省道改造工程橋梁施工Ⅱ標段時,該標段堆放的泥石等物突然坍塌滑落,在施工工地圍墻北側行人通道上行使的胡某一家被砸中,胡某及胡小某當場死亡,胡某某受傷,經司法鑒定,胡某某構成九級傷殘。經過訴前調解,路橋公司與胡某家人就胡某及胡小某的賠償問題達成協議。由于雙方對胡某某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共識,20101223,胡某某提起訴訟要求路橋公司賠償損失1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應當設置明顯標志,采取足夠安全措施以避免對他人造成損害,未盡足夠注意他人安全義務的,應當承擔責任。路橋公司在道路改造工程過程中在行人通道旁邊的施工工地堆放泥石,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泥石不會因坍塌等原因給途經工地的不特定公眾造成損害。經過法官耐心調解和釋法明理,雙方對法律責任的承擔和爭議較大的后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問題達成協議,最終,路橋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損失1606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