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房產證交易有效 公證不成不構成違約
作者:李永居 發布時間:2011-01-19 瀏覽次數:727
沒辦房產證交易是否有效,合同公證不成是否構成違約。近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對這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審結,判決原告李某與被告馬某的房屋買賣合同予以解除,駁回原告要求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
法院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馬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交易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沒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故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該規定為管理性規定,目的在于規范交易的管理,而非效力性規范,并不因此而影響原被告雙方房屋買賣的合同效力。對原告因未取得房屋產權證而要求解除合同請求,因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并未能提供被告有違約行為的證據。故原告要求退回購房定金的請求不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故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予以解除。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