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房產證交易是否有效,合同公證不成是否構成違約。近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對這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審結,判決原告李某與被告馬某的房屋買賣合同予以解除,駁回原告要求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0529,原告就購買被告位于某小區一小高層的房產(即建筑面積119.53平方米)合同約定每平方米1900元價格,總房價款為226000元。雙方約定付款時間為2010710一次性付款135600元。合同第六條規定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十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納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10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甲方將地下室地下室作為房屋部分共同出售給被告。合同簽訂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4000元作為購房定金。后原告了解到該房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經向有關部門咨詢,無法辦理公證。因而訴訟來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購房定金4000元。

 

法院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馬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交易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沒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故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該規定為管理性規定,目的在于規范交易的管理,而非效力性規范,并不因此而影響原被告雙方房屋買賣的合同效力。對原告因未取得房屋產權證而要求解除合同請求,因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并未能提供被告有違約行為的證據。故原告要求退回購房定金的請求不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故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予以解除。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