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大哈”車禍半月后索賠 法院認定不予賠償
作者:薛云 發布時間:2011-01-18 瀏覽次數:594
事隔半月發現受傷,傷者無法提供所受損傷系交通事故所致,法院駁回了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孫某系某公司的搬運工。2010年8月某日,周某駕駛某廣告公司所有的小客車在無錫市隱秀路由南向北左轉彎時與騎自行車的孫某相撞。交警部門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處理,并當場制作了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承擔所有經濟損失,并經現場調解,周某一次性支付給了孫某所有賠償款,并明確今后互不涉及。事隔半月,孫某先后在蘇州、無錫等地醫院檢查,診斷有鎖骨骨折,孫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與車主某廣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并經雙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予以處理,且當場賠付清結。孫某在事隔半月后至醫院就診發現骨折,且原告從事的重體力勞動,原告未能提供鎖骨骨折系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證據,據此判決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如有損傷應當及時到醫院檢查確診,事隔多日后再去醫院檢查,其很難舉證證明損傷結果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