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陸松平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陸某系某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1030,陸某在中國建設銀行南通分行啟東人民橋分理處辦理了龍卡貸記卡1張,并于200811292009318期間持該卡透支消費人民幣14550.8元。經銀行多次催收,陸某于2010410還款人民幣4000元,余款人民幣10550.80元拒不歸還。2008121,陸某在中國銀行啟東支行辦理了中銀貸記卡1張,并于2009121223日期間持該卡透支消費人民幣12473.3元。經銀行多次催收,陸某仍拒不歸還。至此,陸某采取申請辦理銀行貸記卡后持卡消費套現等手段進行透支消費,經銀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歸還,先后惡意透支人民幣共計23024.1元。案發后,本案贓款已全部追繳并發還被害單位。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松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