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旅游途中猝死 家人狀告旅行社獲賠
作者:陸東海 發布時間:2011-01-17 瀏覽次數:677
江某在與被告某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前往北京旅游時不幸猝死,江某的家人以旅行社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違約為由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近日,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旅游合同糾紛案件。
江某生于1945年,2010年2月,江某夫妻二人與其鄰居朱某、張某等四人與某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約定由旅行社組織江某等人到北京旅游。
江某本次旅行所參加的旅行團系老年團,旅行社在簽訂合同前或者旅行出發前,未對旅游參加者的相關身體狀況進行評估,亦未派導游或其他人員陪同江某等游客前往北京旅游。同團游客朱某(系與江某同行的四人之一)及馬某在法院調查時稱,曾聽說江某不想去旅游。
徐州市云龍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江某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后前往北京旅游,雙方形成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江某發病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在搶救階段診斷為昏迷、抽搐原因待查、惡性高血壓、急性腦血管意外等,后在死亡醫學證明書中確定死因為猝死;與江某同行的朱某及馬某均稱江某生前曾表示不愿意外出旅游,結合江某某給旅行社簽署“江某因突發疾病死亡”的證明,能夠確定江某的自身健康狀況系導致發病、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應對死亡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旅行社在組織老年旅游團旅游時,僅在格式合同中提醒游客應保證在自己身體狀況允許的條件下完成此次行程,未針對老年旅游團進行進一步的提醒與告知,亦未派導游或其他人員陪同江等游客前往北京旅游,違反了合同的附隨義務;地接導游在接團后,在無其他導游或工作人員陪同死者在內的團員情況下,離開死者所在的游客團隊近2小時,期間江某發病,旅行社有義務及時發現江某病情并安排及時就診,旅行社未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旅行社對此負有過錯,應對江某的死亡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據此,判決旅行社向江某的親屬賠償各項費用78000余元。后雙方均未上訴,旅行社已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