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買了房卻住不了,你幫幫我吧。”王先生一大早就來到了崇安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請求法官幫助。
 
在法官的耐心詢問下才得知,王先生是外來務工人員,在無錫打工已經多年。20092月,王先生用自己全部的積蓄向李某買了一套房并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李某于20108月前辦理完畢戶口遷移手續。本來開開心心買房的王先生就盼著趕快住進自己購買的房屋內,但豈料到了八月份,李某卻告訴王某自己的戶口暫時沒法遷出,讓王某等等。這一等就是兩個月,眼看自己租的房屋就快到期了,王某坐不住了,再三去催促李某遷出戶口,但李某的戶口問題始終沒辦法解決。這時,王某在電視上得知有很多買房的人因為對方不遷出戶口等問題以至最后無法入住甚至房子也得退還,這讓王某一下子急了,王某心想好不容易在無錫買套房,得趕緊解決此事。于是,第二天王某一大早就來到法院向法官求助。
 
王某提出要求李某及時遷出房屋并按合同約定給予每逾期一日賠償總房款的萬分之三的賠償金。法官在了解事情原委后抓住了案件的核心,現在的主要問題是讓李某搬出去,賠償款是其次。法官告訴王某本案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耗時會很長,但是戶口遷移問題不屬于法律訴訟范圍,到時也會被駁回,但會盡量幫助王某解決問題。當天下午,法官便約到了李某。李某也表示不是自己不愿意搬出而是戶口問題沒有解決就不能搬到新買的房屋中。法官表示,李某與王某的合同約定日早已過期,李某對于現在的這種狀況的發生也是不樂意的,但希望李某體諒王某的焦灼心理,而王某也應該體諒李某。最后,在法官的調解下,王某同意延期二個月,李某賠償王某5000元精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