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宣判兩起網絡賭球案 主犯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罰金600萬
發布時間:2005-05-10 瀏覽次數:2157
今天上午,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法院對被告人陳寶林、彭世美、陳中勛、王勝利、陳東生、簡翠霞6人網絡賭球案進行公開宣判,以賭博罪判處被告人三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主犯陳寶林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600萬元。
同日,南京市玄武區法院也對另一起網絡賭球案作出了宣判。
據悉,陳寶林網絡賭球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掛牌督辦的22件賭博大案之一,也是江蘇省迄今為止宣判的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網絡賭球案。今天共有300多人旁聽了此案的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2月以來,被告人陳寶林先后伙同被告人彭世美、陳中勛、王勝利、陳東生、簡翠霞等人,在本市利用賭博網站提供的網絡管理操作平臺,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以提供賭博網站賬戶和密碼的方式,發展數十名代理商和會員進行賭球活動。被告人陳寶林作為南京地區的代理商,負責與賭博網站的“后莊”聯系發展代理商和會員、賭資結算,掌握、控制參賭人員輸贏款結算。被告人陳寶林指使被告人陳中勛對賭球代理商、會員進行網上登記、對賬核算,并安排人員結算輸贏款;指使被告人彭世美、王勝利等人結算以現金形式收付的輸贏款;指使被告人陳東生結算以信用卡形式收付的輸贏款;指使被告人簡翠霞等人記載賭球代理商和會員的賭球輸贏明細賬和收支日記賬。僅2004年4月22日至7月21日間,賭球輸贏款收支累計達人民幣6137余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2319365元。
開庭審理中,控辯雙方圍繞是否構成賭博罪、是否共同犯罪、主犯還是從犯、違法所得數額等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寶林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以提供賭博網站賬戶和密碼的形式,發展賭博客戶,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被告人彭世美、陳中勛、王勝利、陳東生、簡翠霞明知被告人陳寶林實施賭博犯罪活動,仍為被告人陳寶林提供直接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均應懲處。被告人陳寶林與被告人彭世美、陳中勛、王勝利、陳東生、簡翠霞結成的賭博團伙,成員固定,分工明確,被告人陳寶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世美、陳中勛、王勝利、陳東生、簡翠霞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
就在當天,南京市玄武區法院對另一起網絡賭球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吳顏軍系南京市無業人員,是前述陳寶林網絡賭球案下線。其自2004年6月中旬起,與林繼平、張勝利、張勇等人合伙賭博,由被告人吳顏軍從陳寶林等人的賭博團伙及鄒龍澄等人處領取賬號并負責賬目結算,林繼平負責收錢,張勝利負責發展下線,張勇負責上網看賭球信息及輸贏情況并向吳顏軍匯報。被告人吳顏軍等人通過提供賭博網站賬戶和密碼的方式發展王小青、劉偉等十余人參與網絡賭球,參賭歐洲杯、美洲杯、亞洲杯及各國聯賽100余場,并按照返點0.75%至1.25%,返利10%的比例獲取非法利益。2004年7月5日,被告人吳顏軍從陳寶林賭博團伙處領取返點372529元,次日又領取返利122286元。
根據以上犯罪事實,玄武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顏軍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罰金人民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