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巧化解 和諧“一家”人
作者:黃國安 發布時間:2011-01-14 瀏覽次數:596
彭某喪夫已經多年,如今年歲已大,加上身體有恙,生活陷入了困難。彭某與丈夫生下三個女兒,由于家庭經濟困難,二女兒在其六歲時被送養他人,如今已經改名換姓。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二女兒丁某和彭某及其兩個女兒之間已經不是一家人了。如果基于法律的硬性規定,被告丁某對生母彭某已經不再負擔贍養責任,但當法官了解到彭某的兩個女兒都生活在農村,家庭經濟狀況也不好,唯有女兒丁某家里經濟狀況好一點這個情況之后,便單獨和丁某進行了談話,向她清楚地解釋了關于收養法的規定,同時從孝義的角度上和丁某進行了溝通。丁某在法官的勸說之下,通曉大義,感到不管在法律上是否脫離母女關系,但現實中每一個人都只有一個生母,表示愿意贍養母親。然后法官又單獨和彭某及其另外兩個女兒進行了談話,解釋了相關法律規定,提出的調解方案也得到了她們的贊同。
在法官的巧妙化解下,雙方達成了一致,由丁某支付生母彭某贍養費每個月200元,另外兩個姐妹則負責照顧母親生活。訴前調解取得了成功,彭某的贍養問題得到了妥善的解決。“一家人”最終還是一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