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
作者:夏倩 發布時間:2011-01-10 瀏覽次數:711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不因兩人離婚而免除。近日,崇安法院審理了兩起民間借貸糾紛。
馮某和妻子林某原是夫妻關系,一年前,兩人因感情不合而協議離婚。婚后所生女兒由林某撫養。不料,離婚一年后,林某卻和馮某一起被告上了法庭。原來馮某在與林某結婚期間,曾向朋友張某借款十萬用來做生意,但在還款日到期后馮某卻無力支付此筆借款。無奈之下,張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法庭上,林某辯稱:“當初和馮某離婚時已經將財產、債務、孩子的撫養都分得很清楚,況且自己對于馮某的這筆借款也從不知道。現在還有女兒要撫養,沒有多余的錢來還款。”但最后林某并未能舉證證明此筆債務是馮某與張某明確約定為馮某的個人債務。經法院審理后認為,馮某的十萬借款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判決林某對該款承擔連帶責任。
王某與妻子孫某離婚不久后,卻突然被前妻的母親告上了法庭,理由就是孫某在房子裝修上問其母親借了兩萬元,現在要求王某共同償還。當時,王某與孫某結婚后,王某出錢買了房,孫某則出了一部分裝修款。王某感到極度委屈,他不知道孫某的這部分裝修款是問其母親借的,還寫下了借據。他認為,孫某持有的借條是不真實的,二人是惡意串通來報復他的。經法院查明,裝修房屋的兩萬元確實是孫母從自己的銀行賬戶里支付的,這是一個事實;隨后孫某又寫下了借條,雖然是孫某單方的行為,但因為事情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裝修的房屋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所需,所以該筆借款應屬夫妻共同的債務。既然是共同債務,應該以共同財產償還。至于王某聲稱該筆款實際上是孫某的,因為舉不出證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決二人在規定期限內將兩萬元歸還給孫母。
婚姻法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除外。承辦法認為,如果夫妻雙方約定財產各自分配,但如果一方不知道另一方在外借錢,那第三人必然不知道此項約定,當債權人起訴時,當事人就會遇到舉證困難的情況。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