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則來,無工則回,愿來則來,沒空可以不來”,這是社會上對雇傭關系的生動描述,雇員不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也有別與勞動關系。17,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在車禍中喪生雇員的家屬比照工傷保險條例獲得雇主40萬元賠償金。

 

老師退休后因為教學經驗豐富,被某私立寄宿學校返聘為教職人員,雙方確立了雇傭關系。去年3月一天晚上,老師和同事們在校外吃完晚飯后,返回學校途中遭遇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對事故的責任進行了認定:肇事司機負全責,老師無責任。此后,肇事司機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老師的親屬們則把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損失45萬元。

 

法庭上,學校的負責人對老師的去世表示悲痛,但是他及其代理人認為,老師不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且學校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所以學校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銅山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雖然雇傭關系不受該條例的調整,但是雇傭關系是勞動關系的前身,因此,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可比照勞動關系來處理雇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損害的問題。本案中,老師返回學校的行為屬于雇傭活動的自然延伸,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因肇事司機已經收到刑事處罰,故法院對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據此,銅山法院一審判決該學校賠償老師家屬40萬元。

 

法官提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據此可以看出,雇主對雇員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雇員依法有權選擇雇主或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此案中,老師的家人在學校和肇事司機之間選擇向學校提出賠償要求,在法院判決學校賠償后,學校依然可以向肇事司機提出追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