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上班途中遇車禍 起訴雇主獲賠40萬
作者:孟曙光 王文睿 發布時間:2011-01-10 瀏覽次數:735
“有工則來,無工則回,愿來則來,沒空可以不來”,這是社會上對雇傭關系的生動描述,雇員不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也有別與勞動關系。
法庭上,學校的負責人對
經審理銅山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雖然雇傭關系不受該條例的調整,但是雇傭關系是勞動關系的前身,因此,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可比照勞動關系來處理雇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損害的問題。本案中,
法官提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據此可以看出,雇主對雇員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雇員依法有權選擇雇主或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此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