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單位鹽城市亭湖區良佳棉業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江芝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徐白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本案所涉贓款,未追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江芝蘭、徐白良于20053月至200910月間,在分別擔任鹽城市亭湖區良佳棉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經營該公司期間,為獲取公司經營所需資金,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以支付高額利息為手段,向社會公眾計17人非法變相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391.75萬元。其中被告人江芝蘭、徐白良共同以單位名義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江芝蘭單獨以單位名義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1264.55萬元,被告人徐白良單獨以單位名義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112.2萬元。被告人江芝蘭、徐白良僅歸還部分欠款,尚有大量欠款無力歸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鹽城市亭湖區良佳棉業有限公司、被告人江芝蘭,變相向社會吸收存款,數額巨大;被告人徐白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了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