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一“騙子公司”依法受審領刑
作者:范莉 發布時間:2011-01-07 瀏覽次數:684
注冊假公司通過簽訂合同詐騙貨款,雇傭工人批量遠程提取贓款。
2009年2月,陳永發冒充“班武正”的身份,在上海注冊了上海宇鷺貿易有限公司,并假冒南京一家公司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信息,出售化工產品。
2009年10月初,陳永發虛構“陳明明”為法定代表人,通過代理公司注冊了無錫亮勝貿易有限公司,并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信息,出售化工原料。
此后,陳永發通過網上電子銀行將無錫亮勝公司賬戶內貨款轉移到蔡志遠提供的數十張銀行卡內。蔡志遠又指使曹建、肖振洲等人到廣西北海銀行網點提款。其中,肖振洲取款5次,提取現金人近9萬元;曹建取款3次,提取現金近6萬元。陳永發又通過他人采用相同手法將賬戶內70萬余元取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永發以冒用他人名義注冊成立的公司名義,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供貨信息,誘騙其他公司簽訂合同并支付貨款,騙取貨款共計288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蔡志遠、肖振洲、曹建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項,仍予以轉移,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且蔡志遠的行為屬情節嚴重。陳永發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蔡志遠、肖振洲、曹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陳永發、蔡志遠歸案后退出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法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永發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20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蔡志遠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被告人肖振洲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被告人曹建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提醒】
隨著科技日益進步,犯罪分子開始利用各種先進的網絡通訊、中介服務等為其犯罪提供便利條件,特別在網絡詐騙類犯罪中,其詐騙目的更加具有隱蔽性,其虛構的事實更具有迷惑性。在此,法官提醒廣大讀者:一是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遺失的身份證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犯罪的工具。二是要警惕網絡陷阱。當前,網絡犯罪呈多發、上漲態勢,對于網上交易應當保持應有的警覺。三是經營者正確看待商品價格。在經營中,公司企業追求低成本高效益固然無可非議,但對低于市場價格懸殊的交易,應當有清醒的認識,避免成為違法犯罪分子的侵害對象受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