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以色誘敲詐錢財。日前,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敲詐勒索案。被告人周新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邵春鳳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犯詐騙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現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已繳納五萬元)。本案所涉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20079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周新新與被告人邵春鳳共謀,敲詐周某錢財。后由被告人周新新用電話將曾與其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周某約至射陽縣城某賓館二樓一房間內,謊稱與周某再發生兩性關系,在室外等候的被告人邵春鳳前去敲門,進入該房間后,稱被告人周新新是其未婚妻,并以拍照、扭送派出所等方式相要挾,敲詐勒索周某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邵春鳳因犯詐騙罪,于200912月被射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6個月,緩刑3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已繳納);又因犯詐騙罪,于201047被射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新新、邵春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處罰,被告人邵春鳳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