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印章得利近三千元 送檢員獲刑半年緩一年
作者:郁松 丁文娟 發布時間:2011-03-04 瀏覽次數:614
送檢員偽造公司印章辦理車輛尾氣檢測業務,私吞檢測費。日前,江蘇省無錫濱湖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邵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邵某為一4S店送檢員,負責為客戶代辦車輛年檢手續。2010年2月,邵某在為客戶年檢時發現辦理尾氣檢測的人多,需要等待好長時間。交錢排隊!有沒有一種方法既不需要排隊又不交錢的呢?邵某邊排隊邊琢磨著。很快,他就想到偽造假報告辦理年檢。于是,邵某通過他人私刻了尾氣檢測指定單位的專用章及該公司檢測員的私章。接下來的兩個月內,邵某偽造了檢測報告50份,并加蓋了其私刻的兩種章,用于約50輛機動車辦理年檢手續。從而將客戶交的手續費60元侵吞,前后共非法獲利2940元。
法院認為:邵某在擔任送檢員期間,偽造尾氣檢測公司的印章為客戶辦理年檢業務,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鑒于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邵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為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宣告緩刑。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點評: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們團體印章罪是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若偽造國家機關的印章,則不構成本罪。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本罪在客觀上僅表現為偽造,即制作假的印章。邵某偽造印章獲利,結果沒發財還吃了官司,實在不劃算。希望此案能給公司和公民提個醒,要保管好自己的印章及其相關資料,否則可能給自己來意想不到的麻煩。同時,法官也希望與邵某有類似想法的人能夠從中吸取教訓,想通過偽造印章獲利,往往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得不償失。(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