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施工受傷房主選任不當也擔責
作者:徐堅強 錢海惠 發布時間:2011-01-04 瀏覽次數:636
將房屋交由不具備施工資質的人員承攬,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不慎受傷,作為定作人的房主也難免其責。近日,東臺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雇員受害賠償案,房主與雇主對雇員的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因家中房屋要進行裝修,找到從事裝修工作多年的鄰居丁某,雙方口頭約定了承包金為1萬元。在施工過程中,丁某雇用張某施工,因操作不當張某不慎跌倒送至醫院治療,后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丁某賠償其經濟損失。經查,丁某不具備從事裝飾裝修房屋的相關資質。
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作為雇主應加強安全教育,疏于管理,其對雇員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而王某將房屋交由不具備相關資質的丁某承攬,作為定作人的王某,在選擇裝修人時,未選擇有施工資質的人,負有選任不當之責,亦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故判決王某、丁某分別承擔15%、65%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