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兒子就贍養達成協議,協議達成后,兒子仍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五年后父母具狀訴訟,要求兒子按協議支付已經發生的五年的贍養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黃某夫婦共生育六子、一女,小錦為黃某夫妻的次子。黃某夫妻其中四子于2010529病故。黃某曾與子女約定2005年至2007年每人每年給付贍養費為300元,2008年至2009年每人每年給付贍養費為500元。協議達成后,次子小錦未能按約向其父母履行2005年至2009年的贍養費。黃某夫妻遂于具狀本院,要求其子小錦履行贍養協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權利。本案兩原告年事已高,在與各子女達成2005年至2009年贍養費的支付標準后,被告陸錦章應按約定向兩原告履行贍養義務。原告主張被告按約支付2005年至2009年的贍養費1900元,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2009年贍養費19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