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數年拒贍養 視情判決足額盡義務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1-04 瀏覽次數:624
父母與兒子就贍養達成協議,協議達成后,兒子仍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五年后父母具狀訴訟,要求兒子按協議支付已經發生的五年的贍養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黃某夫婦共生育六子、一女,小錦為黃某夫妻的次子。黃某夫妻其中四子于
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權利。本案兩原告年事已高,在與各子女達成2005年至2009年贍養費的支付標準后,被告陸錦章應按約定向兩原告履行贍養義務。原告主張被告按約支付2005年至2009年的贍養費1900元,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至2009年贍養費19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