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房東處事不公,拒絕返還承租屋。該理由正當嗎?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該案,判決承租方搬出出租屋,并支付合同期滿后至搬出前的租金。

 

2009320,無錫一學院與一廠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學院將房屋租賃給該廠。租賃期滿后,雙方未續簽合同。該廠未搬出租賃屋也未繳納租金。9個月后,學院向該廠發出通知,要求該廠在接到通知3日內搬離租賃屋。學院表示,其多次與該廠協商均被拒絕。現訴至法院,要求該廠返還其房屋并支付8個月租金。而廠方則認為其不付租金的原因是學院處事不公并拒絕搬離。理由是:同是承租學院房屋的鄰居沒有付房租,但是學院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因心理失衡,故其未與學院續簽合同?,F其愿意續簽合同且支付房租。

 

法院認為:租賃期限屆滿后,該廠與學院并未續簽租賃合同,又沒有繼續繳納房屋租金,亦未返還租賃屋。學院訴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廠不付租金的理由是學院處理事情不公正,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