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失而復得 法院卻判不當得利
作者:李向陽 發布時間:2010-12-30 瀏覽次數:618
近日,睢寧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返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判決被告陳某將自己失而復得的摩托車返還原告李某。
陳某和李某系表兄弟關系,2009年10月,因陳某很少使用自己摩托車,將其出租給李某使用,孰知第二天凌晨該車即被盜。李某只得自認晦氣,雙方于2009年11月達成口頭協議,由李某賠償被告陳某3000元。2010年2月,陳某在一修理鋪發現該車,遂向刑警隊報案,聞訊趕來的警察將小偷人贓俱獲,后將該車退給陳某。李某得知車輛已被找到后,找到陳某要求退還賠款或返還車輛,陳某不同意,雙方發生爭執,李某因此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租用被告陳某摩托車,因保管不善被盜,雙方經自愿協商達成口頭協議,由李某賠償陳某3000元,雙方的該賠償協議合法有效。被盜車輛找回后,公安部門將該車交還給陳某,陳某不同意退還構成不當得利,故依法判決陳某將公安機關退還的被盜摩托車返還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