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涉訴應予規范
作者:姜燕 發布時間:2012-10-24 瀏覽次數:682
2012年3月,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告夏某訴錢某及信達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道路救助基金服務中心的名義向本院申請要求返還事故中墊付醫療費15736元,返還款匯入: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開設的銀行帳號中。經了解,江蘇省率先在全國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并委托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成立道路救助基金服務中心,參與該基金的運作,包括墊付醫療費、追償墊付款等。審理中,隨著涉及到這一基金的交通事故案件逐漸的增多,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對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參與訴訟的主體資格及法律地位等問題需要規范。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它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的一項新制度。這項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聯合發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江蘇省隨后也出臺了救助基金的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了救助基金的來源、組織機構,救助基金墊付的情形、墊付的基本程序,也明確了對墊付救助基金的追償權利。但對基金管理機構的墊付基金后,特別是行使追償權而向法院起訴后,或者參與已形成的訴訟時,涉及民事訴訟法上的民事權利義務等問題,應當予以對應及規范。
規范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具有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民事主體資格。《辦法》中明確的基金的管理機構,但并未明確規定基金管理機構成立的程序、性質。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法人的訴訟權利能力,自其成立時開始,至其被撤銷、解散時消滅。非法人團體沒有法人所具有的權利能力,但法律允許它的代表人以其名義起訴、應訴,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使之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主體。因而不管是原告、被告、還是第三人,必須具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行為能力,才能參與訴訟,而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經查,江蘇省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為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該機構目前還不具有法人資格,也不具有組織性質的社團組織。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性質不明。基金管理機構是法人還是社團,法律上有哪些權利義務,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造成基金墊付后行使追償權時存在法律障礙,若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則不能參與訴訟。因此,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登記,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法人或分支機構、社會團體、社會組織,這樣才能確保,其行使追償權時,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而參與法院的案件審理,或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或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以保證該救助基金的追回,從而發揮更大的社會作用。
規范二、應當明確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參與訴訟的地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指的是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主動參與到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的人。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者的損失會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甚至死亡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系列費用,而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僅墊付醫療費部分,對其他損失不予墊付。因而受害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一定會通過交警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會輕意放棄自己的合法損失,在受害人起訴后,而對于基金管理機構墊付的費用,不是受害人自己的實際支付費用,也不是肇事者實際支付的費用,墊付醫療費的基金管理機構應參與訴訟,其主張不依附于任何一方當事人,其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主張墊付的醫療費或者喪葬費,是其享有單獨的民事權益;如果管理機構未主動申請參與訴訟,法院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
規范三、應當明確規定對特殊受害人墊付救助金后,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可以代為向肇事者或者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實踐中存在一些流浪漢、孤寡老人發生交通事故,社會救助機構墊付醫療費、喪葬費的。由于受害人的近親屬無從查起,無近親屬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從而導致基金管理機構墊付基金后,無法行使追償權,導致社會救助金無從追償。應當明確其對這些特殊群體的案件,墊付基金后,有權主動提起訴訟,保證基金的回收,既懲罰肇事者,也保證基金能發揮最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