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農民群眾的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村機動車保有量持續增長,機動車已成為農民群眾日常生活常用和必備的生產、生活工具。但受管理滯后和其他相關因素的影響,農村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持續增長,導致大量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甚至導致少數已經富裕起來的農民重新返貧,可以說,機動車交通事故已成為農民致富路上的“絆腳石”、“攔路虎”。如何妥善處理農村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最大程度減輕此類案件給農民群眾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是人民法院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必須考慮的問題之一。

 

一、當前農村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特點

 

(一)案件數量不斷攀升

 

在當前全國公路交通事故數量有所下降的情況下,交通事故多發區域正在從城市向農村轉移。以筆者所的在某基層法院派出法庭為例,該法庭下轄四個鄉鎮,2009-2011年審結的發生在本轄區內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分別為104件、119件、148件,占當年結案數量的比重分別為15.12%16.76%20.16%。而同期筆者所在法院審結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分別為804件、905件、1082件,案件數量也呈上升趨勢。上述案件僅是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還有大量經公安機關處理化解,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且該類案件占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絕大比重。

 

(二)事故車輛主體特征明顯

 

1.事故車輛類型較為集中。一般而言,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事故車輛涉及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小型、微型汽車、摩托車等所有車輛類型,而發生在農村地區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涉案車輛以摩托車、農用三輪車、拖拉機、拼裝車輛(俗稱“四不像”)等長期行駛在農村地區、城鄉結合部地區的車輛為主,而這些車輛超速、超載、無證駕駛、無號牌行駛、酒后駕駛、未檢未審等嚴重違章現象又十分突出。       

 

2.車輛駕駛人特征較為明顯。農村地區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駕駛人員普遍存在無證駕駛、駕駛證超期未換取新駕駛證、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等情況,且駕駛人員年輕化、駕齡短期化現象也較為普遍。

 

(三)疑難、復雜案件不斷涌現

 

常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相對簡單,法官只要對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賠償責任的分擔等事項加以明確即可化解,且雙方當事人也會比較配合調解工作,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新型、疑難案件不斷涌現,導致該類案件的審理難度和調解難度不斷增加。目前在審判實踐中該類案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主要有:一是公安機關無法作出事故認定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而雙方當事人對于事故責任分歧較大的案件呈增多趨勢;二是多輛機動車先后或同時造成同一損害后果的案件時有發生;三是老年代步車、旅游觀光車、殘疾人代步車等車輛性質尚無定性的車輛發生的事故如何處理等等。對于上述新型、疑難案件,由于沒有形成統一的處理意見,不同法院的處理思路和處理結果也不盡相同,導致審判實務的混亂。

 

(四)“案結事不了”案件逐漸增多

 

“案結事了”是人民法院處理糾紛的追求目標之一,也是衡量人民法院辦案效果的標準之一,更是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的殷切期待。由于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具有賠償數額高、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等特點,此類案件的審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履行結果的影響,加之農村地區部分當事人履行能力較差,于是“案結事不了”的案件逐漸增多,部分案件當事人不斷申訴、信訪,既造成有限訴訟資源的浪費,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農村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成因分析

 

(一)農村地區機動車保有量持續增長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機動車市場產銷兩旺,尤其是廣闊的農村市場已成為眾多機動車廠家大力開拓和爭相競爭的目標,加之逐漸富裕起來的農村居民購買車輛的需求與日俱增,于是農村機動車保有量幾乎成幾何倍數增長。伴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持續增長,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自然也就“水漲船高”。

 

(二)機動車駕駛人素質偏低

 

車輛駕駛人員的素質高低是決定事故發生與否的重要因素甚至是主要因素,但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的駕駛員素質仍需提高。實踐中,駕駛人員無證駕駛、超速駕駛、超載駕駛、超員駕駛、疲勞駕駛、酒后駕駛等現象屢見不鮮;駕駛過程中不系安全帶、開車打電話、不按規定路線行駛、違法超車、占道駕駛、闖紅燈等駕駛習慣常見;機動車不禮讓行人、非機動車、夜間不按規定變換燈光等駕駛行為相當嚴重。上述不良行為和習慣都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

 

(三)交通參與者安全交通意識較差

 

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也是影響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因素。經過排查審結的交通事故案件,筆者發現,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中,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無責的案件少之又少,這說明在絕大多數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參與者或多或少存在交通違法行為。現實生活中,行人、非機動車方不按規定線路行駛、不靠右通行、逆向行駛、橫穿馬路等現象屢禁不止,而這些違法行為很可能導致本可避免的悲劇不斷上演。

 

(四)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相對滯后

 

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相比,農村地區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不容樂觀。農村地區的道路多為省道、縣道、鄉道,在規劃、施工、管理、養護等環節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與瑕疵,如交通標志線不健全、缺少安全防護設施、交通標志尺寸過小、文字符號不規范、交通信號燈布置不合理、公路養護不及時等,這些不足與瑕疵在一定程度上也會直接或間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當前審理農村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疑難點

 

(一)公安機關無法作事故認定的案件逐漸增多

 

公安機關作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時認定事故當事人責任比例的主要依據和關鍵證據。由于農村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發生地往往在農村道路上,公安機關出警需要一定時間,而事故當事人保護事故現場的意識較差,待公安機關到達事故現場時,事故現場多數已被破壞,加之農村地區設置的道路監控設備較少且雙方當事人對于事發成因的陳述互相矛盾,導致公安機關無法認定雙方事故責任進而僅就事故發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該類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往往互相矛盾,事故責任的認定問題成為法官要解決的首要問題。由于法官往往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通常無法做出事故認定,只能依據相關意見,按照雙方車輛性質進行認定,但該種認定僅是一種法律推定,無法真實反映雙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分擔,導致部分當事人不能接受判決結果而不斷上訴、上訪。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落實不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制度設立目的在于通過強制締約方式分散社會風險,減輕機動車方駕駛負擔;交強險是我國的法定險種,任何承保該險種的保險公司無法定理由均不得拒絕承保,也不得在承保交強險時附加要求投保人投保其他險種;機動車的所有人或實際使用人亦應主動投保交強險,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但在廣大的農村地區,部分機動車尤其是摩托車、農用三輪車、拖拉機等車輛的所有人對于投保交強險的意義認識不足,投保交強險主動性不強,于是大量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上路行駛,導致發生事故時賠償能力大大降低。部分保險公司初于經濟效率考慮,對于摩托車、農用三輪車、拖拉機等事故發生率較高的車輛拒絕承保交強險或以投保商業險作為附帶條件,導致交強險制度的設立初衷大打折扣。

 

(三)新型車輛層出不窮,車輛性質難以認定

 

當前,老年代步車、旅游觀光車、殘疾人代步車等新型車輛大量涌入市場尤其是農村市場,由于這些車輛多數廠家違規生產,無證、無牌、無保險,駕駛人員多數未經過專業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且車輛的性質尚無明確定性,導致該類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面臨著車輛性質難以認定、事故責任難以確定、賠償責任難以履行等實際問題。

 

(四)城鄉差距擴大導致案件審理難度加大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也不斷拉大。由于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的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城鄉有別,導致涉及農村居民的交通事故案件審理難度不斷增加。審判實踐中,農村居民按照城鎮標準主張相關損失的現象逐漸顯現,部分當事人受代理人不切實際的鼓動,為了獲得高額賠償,不惜偽造證據甚至涉嫌犯罪。

 

(五)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使用難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下稱救助基金)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確立的一項救助機制,目的在于為符合條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喪葬費、部分或全部的搶救費用,以減輕交通事故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上、經濟上的創傷和負擔。實際操作層面,不同省份對于救助基金的實際管理人的規定不盡相同,《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在省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之外,另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相關專業機構作為救助基金管理人,負責救助基金日常運營管理。在實務中,受專業知識、救助基金申請程序、申請條件等限制,交通事故受害人尤其是農村地區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救助基金的實例很少,筆者近三年審結的129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無一受害人獲得救助基金的賠償。

 

四、對于妥善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幾點建議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妥善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依法維護事故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程度降地減少交通事故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是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目標和追求。為了妥善處理好此類案件,筆者提出以下幾方面建議:

 

(一)嚴格貫徹落實交強險制度

 

嚴格貫徹落實交強險制度,確保所有上路行駛的車輛都依法投保了交強險是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的最直接有效的辦法。為此要求所有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無法定理由均不得拒絕機動車所有人的投保請求;公安機關對于所有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不予辦理年檢、過戶、抵押等手續;對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實際控制人加大處罰力度,適當提高罰款數額;對于無法投保交強險的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的車輛,應按相關規定予以沒收、銷毀等。對于保險公司因承保交強險帶來的虧損現象,應由國家相關部門通過財政補貼、適當提高保險費率等方式加以解決。

 

(二)法官加強辦案的能動性和主動性

 

針對農村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特點及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貫徹能動司法意識,加強辦案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主要體現在:

 

1.主動加強法律釋明。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主動就案件的舉證責任、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賠償責任的分擔等事項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2.主動把握庭審進程。法官應加強庭審引導,把握庭審節奏,維持庭審秩序,避免庭審陷入混亂、無序、失控狀態。

 

3.嚴格審查證據。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加強對涉案證據尤其是涉及賠償標準和賠償數額的證據的審查,必要時應主動予以調查取證。

 

4.加大制裁力度。對于慫恿、協助當事人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的代理人及案外人,依法進行警告、訓誡,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拘留、罰款,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與相關部門做好溝通、協調工作。

 

(三)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農村道路安全設施

 

交通管理行政部門應積極將“平安交通”建設向農村地區延伸,加大對農村公路安全設施的投入力度,如完善農村道路的日常養護工作機制,加強鄉村道路日常養護,做到責任明確、設施齊全、養護規范、路況良好。公安機關應加大對農村地區的設備、資金、警力投入力度,在農村公路主要交叉路口、村莊路口、橋梁等處設置監控設備;建立交通巡邏警察定時巡邏機制;在事故多發路段設置標志牌、交通警示牌等;對嚴重影響通行的路邊堆積物、障礙物進行清除等。

 

(四)嚴格對車輛、駕駛人及交通參與者的管理教育

 

1.公安、交通、農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切實加強對上路車輛尤其是長期行駛在農村地區車輛的定期檢驗、審驗、報廢工作,保障車輛自身情況符合安全行駛條件。

 

2.公安、農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機動車駕駛人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建立一定年限內的駕駛人員交通違法、肇事情況、按事故責任倒查追究責任制度,對不能按照規范進行培訓、考試、發證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堅決杜絕無證駕駛和駕駛人員“流水線生產”現象。

 

3.公安、交通、宣傳、教育部門加大教育、宣傳力度。將交通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必修知識范圍;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上加大交通安全宣傳力度,擴大宣傳范圍。

 

(五)相關部門加強對新型車輛的監管工作

 

對于老年代步車、殘疾人代步車、旅游觀光車等新型車輛,國家工信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應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嚴格規范行業生產秩序,對于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應對相關企業發放相應證照,允許其進入市場銷售,并與公安、保險等單位做好車輛牌照發放、保險投保等對接工作;對于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車輛,應堅決予以取締,并對已進入市場流通的車輛妥善處理。

 

(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

 

對于救助基金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2009910日,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聯合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但該辦法的規定過于寬泛、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同時,該辦法將救助基金的設立、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管理級次的設置權授予各省級人民政府。上述規定導致救助基金制度在各地的管理、試行制度各異,未充分發揮其設立初衷,應在時機成熟后,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設立國家級的救助基金,并就其運營模式、資金來源、救助范圍、追償權等具體內容作出明確規定,以充分發揮該制度的應有價值。